甲方:招婿方

乙方::其他姐妹
鄉(鎮)村村民、夫婦有女無兒,年月日,女兒與省市縣鄉(鎮)村村民登記結婚,并于年月日將戶口遷入女方家,承擔贍養父母義務,依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理》第三章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七項之規定,甲方提出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申請,經姐妹協商,立協議如下:
1、甲方必須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直到養老送終,中途不得有變。
2、乙方同意由甲方贍養老人并以此條件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并保證本人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政策,不超生、不搶生、不再以招婿為由提出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申請。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公證人(簽字):
以上協議一式份,上報縣計生委一份,姐妹人手一份,中證人一份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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