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下半年教師資格考試報考或可異地報考
2019年教育部下發了《教育部關于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現將教師資格相關內容節選如下:
(三)取消《〈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取消《〈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學歷證書復印件。
(五)取消《〈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復印件。
(六)取消《〈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改為《個人承諾書》。其中,涉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改為政府部門核查。
(十)取消《教育部關于印發〈關于首次認定教師資格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教人〔2001〕4號)附件第四條和《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師〔2013〕9號)中《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和認定時提交的工作單位或者人事關系證明,改為居住證。
教育部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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