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是一項基本國策,即有計劃的生育。
計生5.29黑板報

計生執行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 《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服務證》管理制度。育齡夫妻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生育服務證》。
第三條 各級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負責《生育服務證》的管理工作。衛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保障等行政機關配合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做好《生育服務證》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育齡夫妻達到晚育年齡的,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最佳孕期,但應當在懷孕前或懷孕后三個月內辦理《生育服務證》。育齡夫妻符合《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情況的,應當在懷孕前申請辦理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第五條 育齡夫妻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生育服務證》:
(一) 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到女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填寫夫妻雙方基本情況后,由雙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并蓋章,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審核批準并對《生育服務證》統一登記、編號、加蓋公章后,交由當事人保存。
(二) 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按前項規定填報,經鄉(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審核后報區(縣)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或市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審批,發給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同時收回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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