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法律規則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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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權性規則和義務性規則。
按照規則的內容規定不同,法律規則可以分為授權性規則和義務性規則。所謂授權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有權做一定行為或不做一定行為的規則,即規定人們的“可為模式”的規則。所謂義務性規則,是指在內容上規定人們的法律義務,即有關人們應當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規則‘。它也分為兩種:
(1)命令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的積極義務,即人們必須或應當作出某種行為的規則,例如婚姻法規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即屬于此種規則。
(2)禁止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的消極義務(不作為義務),即禁止人們作出一定行為的規則,例如憲法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即屬于此種規則。
2、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
按照規則內容的確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所謂確定性規則,是指內容本已明確肯定,無須再援引或參照其他規則來確定其內容的法律規則。在法律條文中規定的絕大多數法律規則屬于此種規則。所謂委任性規則,是指內容尚未確定,而只規定某種概括性指示,由相應國家機關通過相應途徑或程序加以確定的法律規則。
例如,我國計量法第33條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國防科技工業系統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另行制定。”此規定即屬委任性規則。所謂準用性規則,是指內容本身沒有規定人們具體的行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參照其他相應內容規定的規則。例如,我國商業銀行法第17條規定:“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此規定即屬準用性規則。
3、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
按照規則對人們行為規定和限定的.范圍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所謂強行性規則,是指內容規定具有強制性質,不允許人們隨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規則。義務性規則、職權性規則屬于強行性規則。在體現人們個人意志的活動(如民事活動)中,強行性規則不允許當事人有個人意思表示,如果當事人之間簽訂了規定其他行為條件的協議,則該協議被認為是無效的。所謂任意性規則,是指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允許人們自行選擇或協商確定為與不為、為的方式以及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規則。
在權利性規則中,有些屬于任意性規則。其內容大都是國家賦予人們某種意志表達力更大的權利和自由,或者說法律規則一般只對人們的權利(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作原則性的規定,當事人個人自行確定或選擇自己權利和自由的內容或方式。例如,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合資企業的產品可以出口,也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此種規定即屬任意性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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