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索寓言》中有這樣一則故事:
一個村莊有兩個獵人。兩個獵人一起出去打獵,才能獵獲一只鹿。如果一個獵人單兵作戰,只能打到四只兔子。
從填飽肚子的角度來說,四只兔子能保證一個人四天不挨餓,而一只鹿卻差不多能讓兩個人吃上十天。這樣,兩個人的行為決策,就可寫成以下的博弈形式:要么分別打兔子,每人得四;要么合作,每人得十。
很明顯,與(4,4)相比,(10,10)不僅整體的福利提高,而且每個人都能得到福利改進,合作獵鹿比分頭抓兔子更具優勢。
但上面的情況是假設雙方平均分配獵物,也就是說,兩個獵人的能力和貢獻差不多,實際上并不一定如此,如果獵人甲能力強、貢獻大,他就會要求得到較大的一份,這樣,分配的結果就可能是(14,6)或(15,5)。但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那就是能力較差的獵人乙的所得,至少要多于他獨自打獵的收益,否則,他就沒有合作的動機。
如果合作的結果是(17,3),相對于獨自獵兔(4,4)就沒有優勢了,乙的利益受到損害。這樣,我們就不能說境況得到了改善。如果合作的結果如此,乙一定不愿合作。
在上面的獵鹿博弈中,我們是假設獵人按照各人的貢獻來分配獵物。如果雙方擁有的分配的話語權不平等,又會出現什么樣的情況呢?
下面再看一則寓言:
獅子與野驢一起外出打獵,獅子力氣大,野驢跑得快。他們獵得了許多獵物。獅子把獵物分成三份,說道:“這第一份該我拿,因為我是王。第二份也該是我的,它算是我和你一起合作的報酬。至于第三份呢?如果你不準備逃走,也許,你會有生命危險。”
不妨做這樣一種假設:獵人的狩獵能力比獵人b略高一籌,但獵人b是酋長之子,擁有較高的分配權。可以設想,獵人與獵人b合作獵鹿之后的分配不是兩人平分成果,而是獵人僅分到了夠吃兩天的鹿肉,獵人b卻分到了夠吃十八天的鹿肉。在這種情況下,整體效率雖然提高,但傷害到獵人的利益。假設具有特權的獵人b通過各種手段,使獵人乖乖就范,但是,獵人的狩獵熱情遭到傷害,狩獵動機不足,這必然導致整體效率的下降。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meiwen/gushi/7522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