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位于舜泰廣場2、6號樓北地上臨時停車場,共計42個停車位出租給乙方作為車輛停放使用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內容,以茲雙方共同遵守:
一、包月使用:
1、使用期限 壹 年,自 2012 年 07 月 02日起至 2013年 07月 02日止。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3日內將該車位交付給乙方使用。
2、使用期限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但乙方應在租期屆滿前30日向甲方提出續租的書面申請。
3、使用期滿,甲方決定提前收回所出租車位的,應提前 30 日書面告知乙方,保持車位的完好狀態,交還甲方。
二、包月費、押金及支付方式;
1、包月費用標準為160 元/月,租金的支付方式為 :一年付 。
2、包月費用每 壹年 支付一次,于付款月起用日 10天前支付下一次包月費用;本合同有效期內包月費用不予調整。
3、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3 日內,乙方應向甲方繳納全部包月費用共計80640元(大寫捌萬零陸佰肆拾元整)。
4、包月使用期內每個車位藍牙卡押金為100元/車,由甲方開具卡押金收據,使用期滿后如不繼續使用則甲方退還乙方全部押金。(備注:如藍牙卡丟失,押金概不退還。)
三、甲方責任及義務:
1、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向乙方提供車位作為車輛停放使用,否則,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該包月費的0.1%作為違約金。逾期達十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延遲期間包月費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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