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金融租賃
金融租賃是指由承租人選定所需設備后,由租賃公司(出租人)負責購置,然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約定期交納租金。金融租賃合同通常規定任何一方不能中途毀約,租賃期滿后,租賃設備可以由承租人選擇退租、續租或將產權轉移給承租人。金融租賃方式大多用于大型成套設備的租賃。
不同國家對金融租賃的定義、性質有不同的提法和規定。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所制定的國際會計標準17中對金融租賃所作的定義是:“金融租賃是指出租人在實質上將屬于資產所有權上的一切風險和報酬轉移給承租人的一種租賃。至于所有權的名義,最終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中國規定的金融租賃是指出租人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并將它出租給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內有償使用的一種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的租賃方式。承租人在租期結束后,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產權轉讓費,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也可作其他選擇。
金融租賃是一種以融物代替融資,融物與融資密切相連的信用形式。它以融通資金為直接目的,以技術設備等動產為租賃對象,以經濟法人——企業為承租人,具有非常濃厚的金融色彩。
金融租賃的特征
金融租賃是現代租賃的一種基本形式,其主要特征是:
①金融租賃涉及三方當事人,需簽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合同。金融租賃不僅涉及出租方同承租方的租賃關系,還涉及出租方同供貨方的供應關系。因此,不僅要求出租方同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還必須由出租方同供貨方簽訂供貨合同。特殊情況下,還需簽訂其他經濟合同。
②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商具有選擇的權利和責任。金融租賃的設備和生產廠、供貨商均由承租方選定。出租方只根據承租方的要求出資購買租賃物。因此,承租人對設備的質量、規格、數量及技術上的檢定驗收等負責。
③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在租賃合同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在合同期內交付租金只能取得對租賃物的使用權。
④金融租賃是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交易,融通資金起主要作用。
⑤承租人要分期支付租金以償付本息。金融租賃是一種信用方式,這就要求承租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租金,以保證出租人在租賃期屆滿,收回購買設備的價款和該項資金租期內應收的利息及一定的利潤。
⑥金融租賃合同是不可隨意撤銷的合同。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無權取消合同。⑦租賃期內設備的保養、維修、保險和過時風險均由承租人負責。
⑧租賃期滿,設備的處理一般有三種選擇:續租、留購、退租,選擇的方式一般在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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