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承租以下設備達成協議:
一、設備的使用地點及工程情況:
二、租賃設備概況
設備名稱 | 規格型號 | 數量(臺) | 隨機人員(人數) | 機手補助 | 租賃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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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備的所有權:
本合同所列的所有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屬于出租方,承租方對租賃設備機械只享受租賃期間的使用權,沒有對設備的轉租權。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對設備進行抵押,否則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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