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村第一、二村民小組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之規定,為更好地搞活經濟,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為預防日后爭議無依據,特訂立此協議書,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位于龍威村巴王屯六昂坡約252畝的適宜種植速生豐產林地(租賃地界址按《關于燕洞、龍威村六巖坡山界協議書第一、二款或兩級人民法院判決書所示的四至范圍》)的使用權出租給乙方。乙方依據協議書取得基地租賃權后,自行投資造林。
第二條:租賃年限為壹拾伍年,即從2013年 月 日至2028年 月 日止,租賃金額為壹拾貳萬元整,乙方必須一次性付清租金后方能進入場地施工活動。
第三條:甲方出租的地塊用途為林業商業用地,非屬生態林,水源林等社會公益性區劃用地類。
第四條:甲乙雙方享有的權利和必須遵守的義務。
1、甲方有權按照協議書的決定向乙方收取足額租金。但在租賃期不能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將租賃地再次出租給第三者,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影響干擾協議的執行。
2、在租賃期間,沒有得到甲方同意前提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將租賃地塊轉租或者變賣給第三者,否則協議失效。
3、乙方必須按照協議的共同認可足額向甲方交清租金;承租期滿后,若乙方有意續租,經雙方妥善協商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第五條:乙方全面造林后,可將活立木抵押貸款再投入造林,但所再造之林木必須能在承租期內成材砍伐出售,不能以不正當理由延期占地,否則甲方重新收取租金。
第六條:林地內現有林道和其他林業設施,如防火帶等無條件保留,乙方可無償使用。在租賃期內如果乙方因生產,經營所需可在承租地范圍內重新開設林道、防火道、建施工用房和其他相關設施;但施工過程中涉及租賃地塊范圍以外的由乙方自行與有關人員協商解決。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zulinhetong/4570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