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又叫房屋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滿后歸還租賃物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征,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 房屋出租合同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之處,主要在于合同標的物是屬于不動產的房屋,由此也帶來某些法律規則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同住人享有同住權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賃要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辯護意見,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答辯人因與原告__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不是原告房屋的承租人,原告的起訴主體錯誤,應予駁回。
1、2005年12月1日,原告與__公司簽訂《房地產租賃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簽約雙方于2005年12月12日辦理了備案登記。__公司在租賃原告的房屋后,將公司注冊地址遷移到該房屋內,并在該房屋內開展經營活動。(見證據《房地產租賃合同》、營業執照)合同期滿后,__公司繼續使用原告出租的房屋,并繼續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在2007年開具給__公司的收據上,交款人寫的也是“__公司”。由此可以說明,原告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是__公司,原告與__公司之間存在租賃關系。(見證據〈收款收據〉)
2、被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__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原告與__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就是被告代表__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該合同的實際承租人是__公司。理由如下:
A、原被告簽訂合同時,原告與__公司的房屋租賃合同仍在有效期內,雙方沒有辦理任何解除合同的手續,原告也沒有將房屋從__公司手中收回來,并交給被告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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