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交通部有關規章,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飛機租賃合同,設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一、租賃飛機狀況:
二、租賃期限及租金的交納
租賃期限: .
租金: 元(大寫 )
承租方于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納租金。
出租方賬戶信息:
開戶行: ; 開戶名稱: ;
銀行賬號: .
三、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下述情況發生時,出租方有權收回所租飛機,承租方應賠償由此給出租方造成的損失。
(1)承租方將所租賃飛機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2)承租方利用所租飛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3)從事其它有損出租方飛機合法權益的活動。
(4)未經出租方書面許可,在飛機租賃期限結束后拖欠還車。
2、不承擔飛機于租賃期間引發的第三者責任。
3、其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方應有的權利。
4、按合同約定提供技術狀況良好、各種證照及規費齊全的飛機。
5、租賃期間對飛機使用情況及承租方信譽實施監控。
四、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于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限內擁有所租賃飛機的使用權。
2、對租賃飛機承租前已有的損傷不承擔賠償、維修義務。
3、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足額交納抵押金及租金。
4、租期內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并承擔由于違章、違法肇事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5、飛機發生事故,承租方應在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通知出租方,由出租方指定修理地點,并協助出租方在租賃期內辦理飛機保險事故的定損、理賠。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zulinhetong/4222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