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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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以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市場化居住房屋租賃行為。
本合同條款均為提示性條款,供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合同中的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訂立補充條款予以明確。
二、本合同條款中的【 】內容為并列的選擇項,雙方當事人可根據實際要求選擇,不予選擇的劃除。
三、本合同簽訂前,雙方當事人應相互校驗有關身份證明,同時,出租人還應向承租人出具該租賃居住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
四、居住房屋租賃,應符合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凡承租的居住房屋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低于7平方米的;其中,承租集體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積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低于4平方米的,將不予辦理登記備案。在租賃期內,乙方增加同住人的,應當符合上述規定的人均承租面積標準,并書面告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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