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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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監制
使 用 須 知
1. 本合同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但不包括在建房屋租賃、執行政府批準租金標準的房屋租賃和房屋轉租。
2. 合同簽定前,租賃當事人須認真審查對方有關身份證件或法人證件;出租人應向承租人出具《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3. 租賃當事人認真協商后簽定本合同。填寫時應字跡清楚;空格部分若不填寫內容,應用"/"劃掉。合同經簽字或蓋章后,不得任意涂改。
4. 合同簽定之日起30日內,租賃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租賃當事人一方系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及其投資的企業的,應當到市房地產管理局委托的登記備案機構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合同編號:
租賃當事人: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國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營業執照/其他證件: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國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營業執照/其他證件:
地址: 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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