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列第 號
出租方:華安縣廣播電視事業局(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乙方因經營需要承租甲方店面,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如下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房屋坐落 華安縣華豐鎮大同路41號 房屋結構 磚混 產權性質 國有
店面建筑面積 20.13㎡ 夾層面積 0.00 ㎡ 閣樓面積 0.00㎡
附屬設施狀況
第二條 租賃期限及合同租金標準
1、該營業店面租賃期限為二 年,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合同租金為 元/月。
2、租金繳交方式:
本合同簽定之日起支付半年租金,即 元整,之后每半年繳納一次租金,具體是:第二次繳租時間為 年 月 日之前,第三次繳租時間為 年 月 日之前,依次類推。
如有拖欠不交者,每天按欠款總金額千分之二加收滯納金。
第三條 房屋押金
本店面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店面押金 元整,退租時交清所有租金且經驗收店面各項設備不受損壞情況下可如數退回。
第四條 房屋管理與維護
1、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及房地產有關管理規定。
2、乙方對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備,應負責日常維護并合理使用,注意安全防火,合同期內如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火災、被盜等情況后果自負,對造成房屋及設備非正常損壞,影響原有建筑物外觀及使用功能等行為,一律由乙方照價賠償。
3、租賃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結構和附屬設施,乙方因經營需要對店面進行結構上或其它方面的修改,應征得甲方同意,且費用由乙方負擔,不可抵扣租金。租賃期滿后房屋一切附屬設施均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自行拆除,甲方不以任何形式進行補償。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zulinhetong/38988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