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
1、 甲 方: 等 村 位農戶(以下簡稱甲方)
委托代理人1: (村委會主任或村民組長),具體委托權限參見《授權委托書1》;
委托代理人2: (流轉農戶中產生的代表),具體委托權限參見《授權委托書2》;
委托代理人3: (擔任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此代理人為可選代理人),具體委托權限參見《授權委托書3》
2、 乙 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二條 法規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充分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提高農業生產效益,建設新農村,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土地租賃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三條 流轉位置、面積、土地用途及流轉期限
1、流轉位置、范圍、面積:甲方同意將在鄉(鎮)
村 組承包經營的土地畝的經營權流轉給乙方經營(其中:耕地畝,林地(山地)畝、水面畝)具體面積和范圍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面積為準;如經甲、乙雙方實地測繪,實地測繪與承包經營權證載明面積不符,則以實地測繪面積為準。
2、流轉用途:乙方承租的土地經營除履行相關建設用地手續外,僅限于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業建設。合同雙方約定:。
3、流轉期限:
(1)耕地(含旱土)年,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到期時限為上限)
(2)林地(山地)年,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以農村林地經營權證到期時限為上限)
(3)水面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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