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屋租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座落于 市 大廈 室房屋出租乙方使用。建筑面積共計 平方米。
第二條 乙方租用房屋的期限為貳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的租金為 元整(含一個月押金、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費),乙方需另行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水電費、取暖費、電話費、停車費。
第三條 付款方式:年付。提前一個月支付第二年租金。
第四條 甲方給乙方結算費時,應當出具憑證。
第五條 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作辦公用途使用,并保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規定。乙方將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并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改變房屋用途的報批手續。
第六條 甲方保證第五條所列出租房的用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并為乙方出具產權作用證明(乙方辦理工商執照用)
第七條 乙方保證在出租房屋使用過程中的行為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八條 甲方應保證房屋及其內部設施的安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要求。乙方應正常使用并愛護房屋內部的各項設施,防止不正常損壞。合同終止時,乙方應當按時交回房屋,并保證房屋及內部設施的完好(屬正常損耗的除外)。
第九條 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過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內部的設施出現或生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應接到乙方通知后叁日內進行維修。 乙方無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絕不維修的,乙方可經物業管理部門鑒證后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從房租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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