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商店(商場)
承租人:(個體工商戶或單位)
擔保人:
為了搞活經濟,充分發揮柜臺的經濟效益,經雙方協商,由出租人將柜臺租給承租人經營,特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柜臺的數量、面積及其坐落的地點:
第二條 租賃柜臺的期限和經營范圍:
第三條 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1、租金標準:
2、支付方式:
3、支付時間:
第四條 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1、承租人在經營范圍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不受出租人于預。
2、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提供一切開展正常營業活動所必需的條件。
3、承租人對于租用的柜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準以任何形式進行轉租、轉讓(個體工商戶的承租經營人員必須是營業執照上核準的人員)。
4、承租人不得利用柜臺從事非法經營,其經營活動不得超出其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也不得超出出租人的經營范圍。
5、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亮證經亮證經營。承租人的商品銷售活動必須實行現貨交易,不準開展預收款式的預售或代購、代銷業務。
6、承租人必須愛護柜臺設備,在租賃期間如損壞所租賃柜臺設備,必須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7、承租人必須遵守出租人的店堂紀律,端正經營態度,文明經商,禮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規則,維護店容衛生。
第五條 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1、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上報各種報表,有權對承租人的經營活動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等進行監督。
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①擅自改變柜臺的使用性質,
②擅自轉租、轉讓柜臺或利用柜臺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⑧逾期交納租金,經出租人限期交納后仍拒不交納;
④承租人嚴重違反店堂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不聽規勸。
4、出租人必須尊重承租人的經營權利,不得以監督為名干涉承租人的正當經營活動。
5、出租人必須給予承租人以同本店柜臺平等的一切經營條件,為承租人的經營活動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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