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各方就汽車租賃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車輛
1、租賃車輛基本信息
租賃車輛詳情見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
2、交付的租賃車輛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行駛牌證齊全有效且為出租人所有;
(2)已在本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3)已按照國家、本市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辦理相應保險;
(4)技術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駛條件;
(5)車內配備有效的車用滅火器、故障車警示標志牌和必要的維修工具。
第二條 租賃車輛的用途
承租人承租租賃車輛的用途應當為日常自用,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非法營運活動,具體用途見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
第三條 租賃期限
1、承租人承租租賃車輛的期限見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
2、租賃期限屆滿,本合同終止。承租人如需在租賃期限屆滿后繼續承租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提前向出租人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后辦理續租手續。
第四條 租車費用及支付方式
1、租車費用包括租金、增值服務費、超時費、超程費及約定的其他費用。租車費用標準及租金支付方式見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
2、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應當支付的租車費用不受國家或本市采取的限行措施影響。
3、承租人應當在還車時一次性結清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的租車費用。
4、出租人應當在收取租車費用后及時向承租人開具符合規定的等額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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