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今租賃市場的日益活躍,租賃合同成為市場交易中最活躍的合同之一,但其中的法律風險常不能被當事人重視到而引發了一系列的爭議,給當事人帶來了經濟損失。

基本案情:我司將一地塊租借給A司使用,租賃期為八年。A司將地塊轉租給B司。合同到期后,B司不搬離場地,且欠A司數月租金。A司將B司訴之法院,我司是地塊的所有權人,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法院追加為第三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且搬離場地歸還地塊。
本案的爭議的焦點是支付租金及合同到期后場地返還。筆者反思整個合同簽訂履行全過程,確實存在著瑕疵。下面僅是筆者對租賃合同瑕疵的個人分析,希望能為將來租賃性質的合同簽訂降低法律風險,提供一定的參考作用。
一、租賃合同的概念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中交付租賃物供對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使用租賃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稱為承租人。租賃合同是轉移使用權的合同。顧名思議,僅發生財產使用收益權的轉移,不失財產所有權。承租人使用完畢后,仍應交還財產,無權對之處分。
二、常見租賃合同條款在訂立時存在的瑕疵及風險
筆者將工作實踐中所經歷的多份租賃合同的條款和上述案例的條款進行了對比,分析,總結,將最容易引發合同糾紛的瑕疵條款進行列明如下:
1.租賃范圍不夠明確。在筆者經歷的一份場地和岸線租賃合同中,僅約定棧橋、墩子及碼頭邊沿線長度。無細節的描述,無示意圖示表明確切的租賃范圍,約定范圍不明導致這成為雙方爭議之一。租賃合同中最基本的標的物條款不明確,給合同埋下了風險。導致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引發糾紛的。
2.場地出租無交接的書面手續留存。標的物的交接狀態不明確,無法辨別何物是原先存在的,何物是后添附的,是否可以拆解等等,引起在合同終止的歸還狀態的不確定性。
3.租賃期限過長。例如上述案例中合同租期長達八年,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受合同拘束的狀況長期不能改變,從而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和發揮財產的效用。
4.不重視轉租條款的內容。訂立禁止轉租條款,但實際上發生轉租事實。對轉租方的選擇未做任何的前期調查。從本案可以看出,對真正實際承租人的資產和信用情況不明,導致了長期拖欠租金行為的發生及不肯歸還標的物的行為。
5.押金條款約定、違約金約定數額較低。換句話說,就是違約成本過低,承租人繼續使用標的物得來的利益,遠遠大于違約金,無畏違約行為。
6.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承租人要對租賃物狀態改變的請求,無明確無書面、肯定的回復,以導致默認了承租人的行為。在合同終止時對標的物的狀態確認上遇到了障礙。這是出租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租賃物的狀態控制不善,導致風險的產生。
7.通常為合同執行,出租人會與實際承租人另簽訂租賃合同,如辦理某許可證所需,常常會有一個三方協議的存在。且不說三方協議的有效性存在爭議,但一個標的物出現了兩份租賃合同,就不符合法律規定。這也是上述案例中導致我司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主要導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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