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以嚴守合同、信譽至上為準則,經充分協商簽訂以下合同。
第一條 甲方同意將下列表中應由乙方支付給甲方費用的租賃物資租賃給乙方使用,其租賃數量以甲方收、發貨明細表實數為準,租金計算以收、發貨明細表或出庫單、花碼單簽收時間為起止時間。
1、所租物資須按每米鋼管配一套扣件進行配套。
2、賠償費如不執行上表單價,結算時鋼管可按重慶新生機電有限公司(即二監獄)銷售價賠償,損壞扣件按市場價賠償,運費、下車費則按實際結算。
第二條 乙方所租上表物資,須向甲方提供蓋有鮮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委托書(或擔保書)、受托人(或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并按租賃物數量的多少向甲方繳納押金 元(大寫: )。押金不得中途抵扣租金,不計利息,辦理結算時在完清各項手續后方能退還。
第三條 租賃期限不得少于一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乙方當時單個工程結束時間。租賃期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30天)計算,一個月及其以上的按實際天數計算,法定節假日除春節三天不計租金外,其余照計。
第四條 乙方每月底必須向甲方以轉賬或現金方式付清當月全部租金,不得拖欠,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的各種物資,原租金、賠償費、上下車費,乙方應按實支付。
第五條 乙方對甲方出庫的物資應進行當場檢查驗收,凡不符質量標準的物資應當場拒收,否則,由此而造成的大小安全事故或其它經濟損失與甲方無關。
第六條 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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