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農場租賃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場租賃合同范本篇1
甲方:(租賃)
乙方:(承租)
為保護耕地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種植經營行為,按照生態優先、優化種植結構,發展避災高產、優質高效、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的現代生態農業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耕地的使用管理
為對耕地進行科學、合理、統一、嚴格管理,甲方對乙方租賃的全部耕地屬于成都市龍泉驛區規劃確定并納入國家的基本農田,實行最嚴格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允許乙方自主決定種植品種和耕種方式,以市場為導向,實行宜糧則糧,宜經則經,充分提高耕地產出效益,鼓勵以水為中心的基本農田改造,提高耕地單產效益。
第二條 租賃面積、位置
甲方租賃給乙方耕地位于成都市 區 ,總面積約2000畝,四至界限分別為(以實際標注為準)。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時間共10年,從20 年2月1日起至20 年1月31日止,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另行議定。
第四條 租賃費用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按照先繳費后使用,一年一交,三年一議價的方式繳納租賃費,租賃費頭兩年每年800元/畝,于每年12月10日前將下一年租賃費以現金方式全部結清,20 年至20 年租賃費為1200元/年、畝。三年重新議價時,不涉及經營權變更。
租賃期間乙方全部投入建設大棚溫室種植地的,甲方不增收租賃費,如國家、地方投入配套建設的按實際情況適當增收租賃費,具體費用增收事宜由補充合同約定。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賃權、監督權。
2、有權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約定經營的耕地。
3、制止乙方實施損害耕地資源和其它資產的行為。
4、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賃費。
5、在租賃期終止后,有權提出新的租賃標準,選擇確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賃期間,國家各類惠農支農政策以甲方作為受益主體,但龍泉驛區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7、維護乙方相關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對租賃的耕地資源經營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如在租賃期內對所租賃的耕地進行了基本農田改造,對改造形成的資產如電網、水利設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設的,在租賃合同到期后享有處置權。
2、乙方對耕地可依據市場需求,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方式。
3、租賃期內不得對耕地進行流轉,在租賃期滿后,同等條件下,對原租賃的耕地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4、按本合同的約定繳納租賃費。
5、執行龍泉驛區耕地管理政策,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資源,防止沙化退化,不得越界經營,濫墾草原。
6、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規范的企業法人執照及相關手續。經營時要按照區示范農場標準進行建設。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間,除合同約定和國家、四川省及成都市政策調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的經濟損失,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確有必要變更或解除的,可以經雙方協商后,按照法律程序變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自行承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2、乙方違約不按時繳納租賃費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3、乙方違約私自對耕地進行流轉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乙方有違反國家、自治區及管理區耕地管理政策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交由農業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乙方如果在規定期限內(7日內)不能辦理相關的企業規范注冊手續,在取消租賃資格的同時,按所繳納保證金的10%收取違約手續費。
6、乙方如果在二年內不能達到區現行生態農業示范標準的,年租賃費按正常標準上浮30%收取。
第七條 解決爭議的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其它事項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農場租賃合同范本篇2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著自愿、互利的原則,就養殖場租賃一事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出租的養殖場座落于 ,面積約10畝。
第二條:租期叁年,自20 年8月6日至20 年8月5日。
第三條:租金為第一年壹拾貳萬元,第二年、第三年按市場行情調整租金。在簽訂合同時一次性以現金方式交清當年租金,以甲方收條蓋章為據。
第四條:租賃期間養殖場發生的水、電、氣、電視收看等費用由乙方自理。
第五條: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以合理防范措施,保護租賃期間內房屋及資產設施、設備等完好無損(自然折舊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場地的結構及用途,如確需要變更用途,需經甲方同意后方可進行。改造后的房屋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自行拆除,若乙方造成租賃房屋毀損,應當負責恢復原狀。
第六條:乙方保證承租甲方的場地作為養殖生豬,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給甲方造成的連帶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本合同轉讓若未經甲方同意無效。
第七條:乙方在租期內,母豬若出現死亡、遺失等由乙方按1:1的比例賠付甲方同等重量的母豬,兩年后乙方在本場選留后備母豬進行更新換代,合同終止時能繁母豬數量不得少于現圈存能繁母豬數量;公豬若出現死亡、遺失等由乙方賠付杜洛克同等重量公豬一頭。
第八條:租金用途:每年租金必須首先償還貸款及利息,其次用于按入股額退還股金,不得自行分紅、座支抵扣任何費用,否則本合同無效。
第九條:租賃期間乙方必須保證安全生產,若出現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第十條:鑒于養殖行業特殊,乙方必須全面遵守國家環保法和養殖污染防治的相關規定,若因乙方原因被相關部門處罰,乙方自行全額承擔,與甲方無關。
第十一條:租賃期間,房屋維修、設備維護等費用乙方自理。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在合同終止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是否終止合同。合同期滿,若乙方繼續租賃,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第十三條:若租賃期間如遇政府征地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造成養殖場不能繼續出租的,按實際使用日期結算租金。若甲方出售該養殖場,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或協商所養當批育肥豬至出欄為止。
第十四條:租賃合同期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歸還屬于甲方的資產、設施設備和經營管理權,否則甲方有權采取相應措施,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負。
第十五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是有同等效力。若本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當地相關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叁份,叁方各執一份。經過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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