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保管人(第三方):**市市場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方就編號為▁▁▁▁▁▁▁▁▁▁的《**市市場場地租賃合同》(簡稱《租賃合同》)中保證金的具體事宜經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如下:
第一條保證金的管理保證金由甲、乙雙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市市場協會)管理,并計取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條乙方保證金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乙方(是/否)應支付《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總額▁▁▁%計▁▁▁▁▁▁元的保證金,作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務質量的擔保。
第三條乙方保證金按下列第▁▁種方式支付:
1、由甲方轉交第三方的,甲方應向乙方開具收據并出具第三方的收款憑據。
2、乙方直接支付第三方的,乙方應向甲方出具第三方的收款憑據。
第四條乙方保證金應用于以下第▁▁▁▁▁▁▁▁種情況:
1、《租賃合同》終止后因乙方的商品、服務存在缺陷導致顧客投訴、索賠經確認屬于乙方責任的,甲方應從乙方的保證金及利息中扣除相應的費用補償顧客或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保證金及利息不足以彌補甲方為此支出的費用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2、《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因乙方的商品、服務存在缺陷導致顧客投訴、索賠經確認屬于乙方責任的,甲方有權從乙方的保證金及利息中扣除相應的費用補償顧客或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保證金及利息不足以彌補甲方為此支出的費用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證金及利息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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