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7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贈與合同7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贈與合同 篇1
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 座落于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 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_________;
(三) 房屋平面圖見房屋所有權證;
(四) 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為出讓或轉讓;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第二條:乙方在辦理轉移登記過戶手續時,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辦理;由甲方承擔的有關稅費,應由甲方負責交納或由乙方代甲方交納。
第三條: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后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具體狀況完整,并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條:甲方沒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轉賣或出租給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為無效。如因上述行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贈與房產的,甲方應如數補償或退還乙方代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稅費。由此造成的損失,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甲方贈與乙方房產,本合同在雙方簽訂后不得擅自撤銷。
第六條:甲、乙雙方定于_______年____月正式辦理轉移登記過戶該房屋,雙方定于______年____月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甲、乙雙方確認,甲方是房屋所有權人,依法對該房屋享有的權利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乙方所有并無異議。 第八條:本契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份,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贈與合同 篇2
年近80高齡的許老太太早年喪夫,一生未能生育子女,近年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今年春節后,她的外甥女“主動”上前照顧許老太太的生活起居。兩人生活一段時間后,許老太太發現外甥女很勤快,對她照顧也十分周到,不但使許老太太一日三餐茶飯無憂,而且經常為她擦洗按摩,讓許老太太很受感動。于是,許老太太就把外甥女留了下來,有意與她長期生活,還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由外甥女長期照顧許老太太的飲食起居直至其終年;許老太太則把價值3萬元的白金鉆戒和白金項鏈贈給外甥女,且對該合同進行了公證。
豈料,許老太太把鉆戒和項鏈交給外甥女后不久,外甥女對許老太太的態度就一反常態,不僅不如往日殷勤,而且對許老太太一日三餐的茶飯也不聞不問,視若旁人。原來,外甥女對許老太太的財產早有所聞,為獲其所有也就早有所思謀。現在目的已經達到就想溜之大吉。許老太太見情況不好,就要求外甥女歸還所贈物品,外甥女則以鉆戒和項鏈已交付并經公證已是自己的財產為由拒不歸還。許老太太無奈,只好全權委托律師把外甥女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外甥女歸還所贈物品。
法院受理后,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贈與合同雖經公證,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于是法院判決被告歸還原告的白金鉆戒和白金項鏈。
本案所涉的贈與合同,實際上是一個附義務或者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附義務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財產的作用和目的等提出要求,受贈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所附義務的一種雙務契約行為。受贈人如果接受贈與財產后不履行贈與人所提出的義務,贈與人則可以撤銷贈與,并可要求受贈人返還所贈與的財產。《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許老太太的情況,完全符合上述法規第(二)(三)兩項的規定。
因此,盡管該贈與合同經過了公證,但由于受贈人未履行合同所附義務,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贈與人仍然可以撤銷贈與,并索回所贈物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老人考慮自己年事已高,往往會把自己的物品贈給親朋好友,但出手時千萬要慎重。如果發現上當受騙,本案例可供參考。
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最后,對贈與人的撤銷權的時限作了規定:即“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超過撤銷時限,不受法律保護。
贈與合同 篇3
一、我國贈與合同法的瑕疵
自從我國《合同法》頒布以來,學者從未間斷過對于合同法中不足的探討,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法律,找出問題修正問題是法律完善的必經過程。對于我國合同法的不足之處,筆者有以下幾點看法。
(一)贈與合同中對贈與人撤銷權規定的漏洞
贈與人撤銷贈與可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兩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是任意撤銷權的內容,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后,財產轉移前隨時撤銷合同,不需要理由,也不基于受贈人的過錯。既然贈與人具有任意撤銷權,《合同法》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的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則不通情理。由于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任意的撤銷贈與,則在財產交付給受贈人之前,受贈人無權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更未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那么,因為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時,受贈人依據什么權利求賠償呢?
(二)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條關于贈與人撤銷贈與規定的問題
合同法中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這一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阻止受贈與人的忘恩行為。這里的忘恩行為可以理解為得到贈與卻傷害贈與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這一立法體現了民法維護公序良俗的原則,但是這里存在著立法上的缺陷,如果這樣的傷害行為不是出自于受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是由于不可知的意外造成,則這個規定有失公正。
(三)關于撤銷贈與后財產返還的范圍規定的問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對 撤銷權人人的理解聯系之前的法條來看,指的是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在贈與行為做出以后再行駛撤銷權的只有兩種情形:第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綜合前述,在被贈與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被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的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的約定義務。第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因受贈與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基于這兩種情況,撤銷權人行駛撤銷權可以取回贈與財產,問題在于,這兩種情況下能取回的僅僅只是贈與財產嗎?某些財產交付以后是可以產生孳息的,若孳息不需要財產占有人的對應勞動僅憑贈與物自身就可以產生,則贈與物若未交付也同樣會產生,那么撤銷贈與后贈與期間孳息的歸屬便有待商榷。
二、我國贈與合同法的瑕疵完善
(一)就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撤銷權的規定的漏洞的完善
可將一百八十九條的內容變為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變更后成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對于此類合同,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樣適用起來才會明確,立法規定的準確性從何得到體現,不至于產生爭議。
(二)對一百九十二條漏洞的完善
筆者認為應將一百九十二條更改為 受贈與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更改理由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從應然性角度:如上所述,贈與合同的訂立是有一定人情因素的情誼行為,忘恩行為是基于人情上的背離而表現出的行為上的傷害,最終產生傷害的結果。而不是行為人一時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在日常生活中,一般道德標準也是把被贈與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而為的忘恩行為認定為不道德。既然這項規定來自于公序良俗原則,就應當完整的體現公序良俗的真正含義。因此,這里必須強調被贈與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做出的傷害贈與人的行為,才能剝離出因為疏忽而導致贈與人傷害的情況。舉重以明輕,我們可以做一個假設:這個規定如果不更改會出現一個情況,即被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后,立即遠離贈與人,擔心自己行為導致贈與人傷害,從而贈與合同被撤銷。很明顯這才是有悖于社會道德的忘恩。另一個證明就來自合同法的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因受贈與人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這一條規定中要求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是受贈與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而不是其他非違法的行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線,違法行為表現形式上都是不道德行為,從這一條可以看出來,合同法本身同樣認為只有不道德的行為才會成為忘恩行為,并不是一時無心之失就會被認定不道德。具體到一百九十二條,并不會因為被贈與人的一般過失導致贈與人傷害,贈與人就獲得了撤銷贈與的權利。從必要性的角度看:有的法律學者認為,這個法條里面本身包含了這一部分的含義。但是如果不寫進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那么就要進行縮小解釋才能達到這個目的。法律必須是嚴謹的,不能容許這樣的省略。試想一下,如果這里可以做法條中包含被贈與人有傷害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之意,那么民法體系中的多條法規都可以類推的去做這樣的'推理,這樣做豈不是法條大亂。就我國司法現狀來講,并非每個司法人員的法學底蘊都是一樣淵博,如果法條的表述不夠明確,需要去推理必然帶來法條適用中的爭議。如果不寫入主觀上的要求,那么在司法過程當中必然會出現因為一時疏忽造成贈與人傷害而被撤銷贈與的案例。由此看來,這里的被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一定要強調。綜上所述,從應當性和必要性兩個方面來看被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嚴重侵害被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這一句都必須加入。
(三)撤銷贈與后財產返還的范圍的更改
筆者認為這里可以取回的財產應該包括贈與財產在贈與期間的孳息。在民間借貸的案例中,如果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法院將不支持要求支付利息的請求,但是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借款人仍然不歸還借款,屆滿后至還款時期間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給付,法院將支持這樣的請求。為什么對于沒有約定的部分法院還是會支持,探究根底就是因為這里借款人存在著過錯,應當還款而沒有還款,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這里的利息可以當作是合同訂立時,借款人可以預見的出借人可以獲得的利益,屬于直接利益,借款人當然可以要求賠償。以此類推,在訂立贈與合同之時,如果孳息是受贈與人可以預見的贈與人的利益。具體到贈與合同法中,撤銷權人行使權力的原因,是由于被贈與人的過錯即一百九十二條和一百九十三條所表述的忘恩行為。忘恩行為是背離社會道德的行為,撤銷權行駛后要回贈與期間贈與財產產生的孳息,也應當屬于法院應當支持的范圍之內。
結語
合同法制定到今日已經經歷了十多個年頭,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舊的條文必然不能充分的解決所有當下的問題。在贈與合同方面,筆者就自己的觀點提出少許意見,做探討之用。法律的制定就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學習的目的就是為了問題盡可能的妥善的解決,本文則是本著這一目的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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