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贈與合同錦集九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贈與合同9篇,歡迎大家分享。
贈與合同 篇1
贈與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方式:
受贈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方式:
贍養人(丙方):(與乙方系母子關系)
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方式:
甲、乙、丙三方經充分協商一致,自愿簽訂如下財產贈與合同:
一、甲方自愿將所有的財產全部無償贈與乙方。包括:位于的一處,位于的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面附著物和定著屋(房屋平方米),以及。
二、上述贈與財產交接時間為年月日,甲方應將所有財產交付乙方。贈與財產交接前的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贈與財產交接后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財產全部產權,并保證在財產交接之后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手續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上述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手續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的稅及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
四、在甲方將所有的全部財產贈與乙方后,丙方自愿承擔對甲方的贍養義務。應盡心照顧甲方日常生活,并在甲方過世后,負責甲方的喪葬事宜。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該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生效后,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依法賠償守約方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丙方如不履行對甲方的贍養義務,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八、爭議解決
1.和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3.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產生的爭議,若上述爭議解決方法均無法達成共識,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下第種方式解決爭議:(只能選擇一種)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4.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被撤銷均不影響其效力。
5.法律適用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九、本合同壹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份,自各方同意并簽字后生效,各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贈與人):
乙方(受贈人):
丙方(贍養人):
合同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贈與合同 篇2
一、口頭贈與合同真的有效力嗎?
答:贈與合同是需要公證的,沒有公證的贈與合同需要當事人有實際的所有權轉移行為才能使合同生效。
但是社會捐助,公益捐助雖然可以口頭贈與,但是它們可是有特殊“金剛罩”的“特種贈與”哦。只要當事人進行口頭承諾就生效哦,這是為了保護公益事業的原因。
二、贈與的東西還能要回來嗎?
答:可以撤銷的合同:
1.贈與財產在轉移所有權之前是可以撤銷的。
2.嚴重侵害了贈送人和近親屬的利益。
3.撫養義務沒有履行的。
4.贈與附加的義務沒履行
撤銷權的期限是知道撤銷理由后的一年內。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合同不適合前面那幾項。
三、為了得到贈送,而與對贈與人進行傷害,該怎么辦?
答:因為受贈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贈與人的繼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繼承人和代理人撤銷的期限是6個月內。
四、贈與的東西有瑕疵,這個責任誰負責?
答:贈與人負責的情況:
1.贈與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財產損失的。
2.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缺陷的。
3.贈與人保證沒問題的。
五、負擔不起,還要繼續贈送嗎?
答:贈與人經濟顯著惡化的,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和正常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的贈與義務。
六、送給未成年人的行為,有效嗎?
答: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與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贈與有效,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七、贈與需要受贈人接受才能成立嗎?
答:贈與合同需要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后才能成立。且受贈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接受贈與,消極沉默不產生接受贈與的法律效果。受贈人接受贈與的,贈與合同自受贈人接受贈與之日起生效。附加義務的贈與,受贈人履行義務時生效。
八、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的區別
答:目的贈與,是指為實現一定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為的贈與。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于結果不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如為結婚而贈與對方財物就屬于目的贈與。
而附義務贈與,當受贈人不履行義務時,贈與人可以請求受贈人履行義務,以求得結果的實現。
九、附義務贈與與附條件贈與的區別
答:附條件贈與,是指當事人對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條件,把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在附條件的贈與中,條件的成就與否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條件尚未成就時,贈與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效力卻處于未定狀態。
而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的義務,與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無關,不能因為附義務而延緩或解除贈與的效力。
十、附義務贈與與附期限贈與的區別
答:附期限贈與,是指當事人為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贈與中,期限的到來與否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期限尚未到來時,贈與合同雖已成立,但效力卻處于停止狀態。
而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的義務,除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贈與人不能因為受贈人未履行所附義務而對合同的效力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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