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將贈與的撤銷明確區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并對任意撤銷的行使及限制,法定撤銷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確規定。法律確立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對平衡受贈雙方利益,最大程度保護贈與人的合法權益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國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立法規定存在一些不足,應借鑒國外的一些規定和其它撤銷權的有關規定,對其加以完善。
一、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內涵釋義
贈與,謂因當事人之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他人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契約。我國《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所以,贈與合同本身是一種契約,須雙方達成合意才可成立。從贈與合同的性質來看,贈與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有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符合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自主選擇。然而,作為一種單務合同,在贈與關系中,僅有贈與人負擔給付的義務,而無受贈人承擔相應對價的義務。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后,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銷贈與。《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在關于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學界也存在著一些分歧。持諾成合同說的學者認為,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與傳統觀念和司法實務作為實踐合同有質的差別。其理由大致為,合同法沒有像保管合同那樣將贈與合同明文規定為實踐合同,也沒有將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的司法解釋精神納入。依據《合同法》第25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及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贈與合同采納了諾成合同說。而持折衷說的學者認為,我國合同法對于贈與合同性質的規定,既不同于德國、日本民法的有關規定,也不同于前蘇聯東歐國家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而是采取了一種新的折衷方式以平衡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利益。有人認為,目前一些人將我國贈與合同解釋為實踐合同,是受到了德國民法典的影響,而又沒有考慮立法者在贈與合同上的劃分。德國民法并非將合同劃分為書面贈與合同與口頭贈與合同,而是將贈與合同劃分為:(1)普通贈與合同(包括一般書面贈與合同和口頭贈與合同);(2)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3)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將普通贈與合同規定為實踐合同,將后二者規定為諾成合同。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zengyuhetong/31863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