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理念,指導法治實踐。XX縣xx鎮(鄉)農村法制廣播學校現在開始播音。農民朋友們,大家好!民訴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是規范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我國現行民訴法是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曾對民訴法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的部分規定作了修改。2012年8月31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并決定修改后的民訴法從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們就修改后的民訴法在方便百姓打官司、減輕百姓打官司負擔等方面的幾大亮點進行解讀。
亮點1
可先約定好在哪家法院打官司
胡女士2年前借了一筆錢給同學,當時說好兩年后歸還。可現在該同學離開長沙到了浙江工作,并且一直躲避這筆債務。“電話打不通,在qq上留言也無音訊……打官司吧,還得到她現在所在的城市去起訴,這一路奔波,實在是太麻煩了。”胡女士無奈地說。
法律新規:修改后的民訴法明確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也就是說,借貸雙方可以事先就書面約好在哪個地方的法院打官司,以免日后產生麻煩。
法官解讀:“實際上,這條規定與之前的規定相比,主要是明確了一下概念和范圍。”法官張朝暉介紹說,“這個法律術語叫‘約定管轄’,就是約定哪個地方的法院更方便、更適合你打官司,以節約原告的訴訟成本,包括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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