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當事人在起訴前、訴訟中和申請執行前預見可能發生的風險,以謹慎地選擇訴訟手段解決糾紛,并在訴訟中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積極、全面及時地履行舉證等責任,以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現將訴訟不當可能產生的風險提前告知各方事人:
一、關于超過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二年,但因身體受到傷害商品質量不合格、保管財物丟失、毀損等賠償之訴以及請求支付租金等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對訴訟時效屆滿后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案件,當事人雖享有起訴權,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訴訟權利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而原告確無訴訟中止、中斷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予延長訴訟時效之情況的,人民法院將判決原告喪失勝訴權(俗稱敗訴)。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行使請求權,債務人不作時效抗辯,或者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至第141條
二、關于訴訟請求不當
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來審理案件,如果訴訟請求不完全,會導致未請求部分得不到審理的法律后果。
如訴訟請求不適當,其不適當部分將不能得到支持,且須自行負擔不當請求部分的訴訟費。
訴訟請求中所提給付或索賠金額越高,交納的訴訟費用也越高。因此,如果對勝訴沒有把握,事先應作好損失訴訟費的心理準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8條、第1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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