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的制作,在形式上應當具備規范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準確性的特點。以下是關于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僅供參考。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一)
(XXXX)太刑初字第251號
公訴機關XXXX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訴原告人岳某某,女,XXXX年1月13日出生于XXXX省XXXX縣,農民。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3月6日出生于XXXX省XXXX縣。因涉嫌故意傷害,于XXXX年5月20日被邵通市公安機關抓獲,同年5月27日被XXXX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XXXX縣看守所。
XXXX縣人民檢察院以太檢公訴刑訴(XXXX)1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于XXXX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XXXX年8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XXXX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宋玉音、胡紅濤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岳某某、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XX縣人民檢察院指控,XXXX年5月18日17時許,XXXX縣清集鄉王范莊村民岳某某與其女兒范某到被告人王某的瓜苗棚買西瓜苗時,岳某某與王某發生爭吵和廝打,在廝打過程中王某將岳某某打傷,并將其老年摩托車的大燈砸壞。經鑒定,岳某某的傷情為輕傷。據此認定被告人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請求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稱,原告在王某處購買預定的西瓜苗時,被王某以西瓜苗發生病害,心情不好為由暴打一頓,致原告多處受傷,并手持鐵棍砸壞原告的三輪車。要求被告王某賠償原告醫藥費、住院三個月的各項費用、三輪車賠償款、承包12畝西瓜的損失、后續治療費、精神賠償費等共計128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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