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終結后就刑事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判決時所制作的法律文書。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范文,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審刑事判決書
(XXXX)周刑初字第87號
公訴機關周口市人民檢察院。
被害人親屬訴訟代理人XXXX,XXXX中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XXXX,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漢族,初中畢業,原周口市公安局民警,捕前住周口市川匯區七一西路44號。因涉嫌故意殺人犯罪于XXXX年2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抓獲、27日被監視居住,同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21日被執行逮捕。現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辯護人XXXX,XXXX明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XXXX省周口市人民檢察院以周檢刑訴(XXXX)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X犯故意殺人罪,于XXXX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的開庭條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XXXX年8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玉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軒艷親屬的訴訟代理人XXXX,被告人XXXX及其辯護人XX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XX省周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XXXX與被害人軒某之間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后兩人關系出現矛盾。XXXX年2月26日上午12時許,XXXX和軒某同到周口市川匯區大浪淘沙洗浴中心,在三樓319房間休息,期間,談及經濟問題發生口角,被告人XXXX用匕首將被害人軒某扎死,后被告人XXXX自殺未逞。經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技術室鑒定:死者軒某應系他人用單刃扁平刺器刺破右側髂總動、靜脈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XXXX供述,證人羅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張某等人證言,戶籍證明、欠條、現場勘查筆錄、尸檢報告、鑒定結論。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XXXX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求依法判處。
被害人軒某親屬訴訟代理人認為被告人XXXX有預謀殺人,且手段殘忍,要求判處被告人XXXX死刑,立即執行。
被告人XXXX辯稱:不是預謀殺人,請求從輕判處。其辯護人辯稱:被害人有過錯,被告人屬激情殺人且認罪態度較好,請求從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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