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的制作要遵循邏輯性,以下是關于交通事故判決書,僅供參考!
交通事故判決書【一】
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振興,河南小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被告常國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住址:XXXXXX。
代表人潘建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輝,河南同立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XXX與被告常國喜、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興,被告常國喜,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永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X訴稱,XXXX年5月29日8時,被告常國喜駕駛豫q82625號中型自卸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確山同立水泥廠路口右轉彎時將同向駕駛豫qmv86號兩輪摩托車的原告撞倒,導致原告受傷嚴重,被送到解放軍第一五九醫院住院治療。經確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常國喜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駐馬店申正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常國喜駕駛的豫q82625號中型自卸貨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保險。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63063.95元,損失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284063.95元。
被告常國喜辯稱:對事故的發生和責任認定均認可,同意依法賠償。被告常國喜已經為原告墊付醫療費21000元,在保險公司賠償后應由原告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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