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后,依照國家的民商事法律、法規,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處理決定。
結構格式:
1、標題和編號。標題由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
2、訴訟參與人(原告、被告)身份等基本情況。
3、案由。
4、原告訴稱、被告辯稱。概述原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被告答辯的主要內容。
5、法院審理查明事實。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6、本院認為。寫明判決的理由。
7、判決內容。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判決結果、訴訟費用的負擔。
8、上訴期。當事人收到判決后向上級法院上訴的期間。
9、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署名;達成協議的時間,加蓋法院院章;書記員署名,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字樣的印戳。
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民初字第×號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
法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
法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shuxin/4044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