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申請復議需要提交行政復議聽證申請書,那么行政復議聽證申請書是怎樣的呢?有什么格式?下面一起來看看!
行政復議聽證申請書格式
申請人:龐XX,女,漢族,20XX年5月22日出生,現住XX縣灑河橋鎮安家峪村。
委托代理人:邵XX,XX市XX律師事務所XX分所律師
被申請人:XX省林業局。
住所地:XX市城角街666號。
法定代表人:劉XX,任該局副局長。
行政復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所作出的XX縣安家峪明珠鐵選廠征占用林地行政許可。
事實和理由
一、被申請人XX省林業局所作出的征占用林地行政許可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根據《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用地單位申請占用、征用林地或者臨時占用林地,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一)項目批準文件;(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三)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四)與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
而XX縣明珠鐵選廠提供的材料中,XX縣人民政府在向XX省林業局出具《林地權屬證明》時,不是根據《林權證》、《承包合同》等法律文件,而是根據礦山整合資料,該做法與法相悖。XX省林業局無視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據違法作出的虛假證明資料實施行政許可,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而事實上,《林地權屬證明》中涉及的4.25畝宜林地使用權,該宜林地是申請人與前夫趙明澤離婚時分得的。(最初是申請人前夫從趙明貴處通過換樹以樹帶地換來的)。XX縣安家峪明珠鐵選廠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將與征占行為無關的漏洞百出的所謂礦山整合資料用于征占地樹的行政許可申請,騙得XX縣政府的《林地權屬證明》,而未對實際使用權人進行任何補償。XX省林業局在已經發現材料不實的情況下,對此不聞不問,顯系違法施政。
二、被申請人XX省林業局作出的征占用林地行政許可行為的程序違法。
1、XX省林業局無端剝奪利害關系人查閱聽證資料的權利。
申請人作為利害關系人被通知參加聽證會后,于聽證會前通過代理人到XX省林業局查閱資料。但被申請人XX省林業局推三阻四,直到20XX年1月4日下午聽證會正式舉行時,該局仍然沒有提供相關資料,(事實上直到聽證會結束,XX省林業局所據以作出行政許可的資料,申請人仍然沒有知悉,委托代理人要求查閱和復制材料時,相關人員仍舊百般刁難。)如此,表面上是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實際上一直被暗箱操作。程序不公的聽證,一開始就有為達目的走過場之嫌。
2、XX省林業局省略聽證會質證程序的做法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林業行政許可聽證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查明聽證參加人身份;(二)聽證主持人宣讀聽證事由、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名單,并宣布聽證會開始; (三)林業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查人員進行陳述; (四)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進行陳述; (五)聽證參加人進行申辯、質證;(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而XX省在組織行政許可聽證過程中,根本沒有組織聽證申請人對行政機關的證據進行質證,同時對利害關系人提出的證據也不聞不問。一個多達數十人參加的聽證會,僅用了不到一下午的時間就草草收場,去除核對與會人員身份和主持人發言的時間,平均每人發表陳述意見的時間不足二分鐘。根本沒有雙方舉證、質證的時間。XX省林業局還首創了“利害關系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只允許代理人發言,本人只能旁聽”的這樣既不公平又不合理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依據的聽證發言模式。這種為趕時間走程序而實行的簡單粗暴的做法顯然是對公民權利的漠視和對百姓利益的罔顧。
3、XX省林業局對有問題的材料的實質性內容應當進行核實而未核實。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審查方式上是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相結合的。而XX省林業局在審核時,只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內容核實,客觀上放縱了明珠鐵選廠的弄虛作假行為,也包庇了XX縣政府出具虛假《林地權屬證明》的錯誤,造成了對申請人權益的三次傷害。
如前述,聽證會上,灑河鎮政府、XX林業局等機關代表均承認,《林地權屬證明》是根據所謂“礦山整合資料”出具的。也就是承認《林地權屬證明》不是按照法律規定,依據《林權證》、《林地承包協議》等合法有效憑證出具。在此情況下,既然《林地權屬證明》有違背事實和法律之嫌,XX省林業局就應當依法對該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審核。而該局卻采用了推卸責任的做法,明知材料有問題,依然依據有問題的材料實施行政許可,該做法顯然過于官僚主義,顯有“權為利用、情為權系、利為官謀”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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