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姓名(或用人單位名稱)性別s0100
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
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產生爭議,申請調解。
調解請求:
事實與理由:
為此,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請依法調解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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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市×××養魚場
地址:××市××區××街
代表人:孫××,男,××市×××養魚場場長。
申請人孫××對××省高級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9日作出的(1996)×民終字第39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對××礦務局所屬××煉油廠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漁民魚害事故給予損失賠償一案調卷再審,改正二審判決錯誤,依法計算直接損失金額,并追加間接損失補償,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并使國家的環保政策和有關法律以正確有效地實施。
2、訴訟費用應由××礦務局××煉油廠全部承擔。
事實與理由:
××市×××魚場(以下簡稱養魚場)因遭受××市礦務局××煉油廠(以下簡稱煉油廠)排放有毒生產污水而造成的魚業災害而索賠一案,經××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14日作出一審判決(見附件1)。判決認定×××養魚場魚害產生的直接原因,確為煉油廠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對此,煉油廠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判決認定的災害事實,有××省淡水漁業環境監督監測站作出的《×××××魚塘死魚事故調查與鑒定意見》,××市漁政監督管理站作出的《×××湖污染事故前養殖魚類資源量認定標準》及××省水產局關于上述《認定標準》中有關污染前該魚塘養殖魚種及數量的計算數額的肯定意見等科學鑒定意見作為事實依據(見附件2、3、4)。該判決對賠償的金額是根據我國農業部下發的《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的標準,較為合理地判定煉油廠應賠償的數字,即584,160.34元。(《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見附件5)。盡管數字采用了計算方法中的下限數字,有的應賠償的數字也有所忽略(見附件3中的“幾點說明”),再者對污染事故的間接損失尚未予以考慮,但是,總的說來一審判決還是基本上維護了養魚場當前的合法權益,彌補了養魚場所受的直接損失。但是一審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經省高院于1996年11月29日作出終審判決書,出人意料地卻將煉油廠應賠償的金額,由584,160.34元,突然改為:264,000元,且訴訟費判定由受害人養魚場承擔一半。這一判決不僅顯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學的依據和合法的計算損失的法定標準,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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