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申請人重慶高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南岸區南坪福紅路30號2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念,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蘇曉軍,重慶廣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全權代理,電話:13368403085。
請求事項:
請求裁定將本案移送陜西省漢中市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重慶市全發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發公司)以景觀設計合同為由,向貴院起訴,貴院于20xx年7月13日向申請人送達了起訴狀副本。但是,該案應屬涉及不動產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中,據原告所述:雙方簽署合同的事項系陜西省漢中市虎頭橋廣場景觀設計事宜,本案的法律關系發生在漢中市,合同履行地也在漢中市,且因申請人與本案有關的工程資料均在漢中市保管。因此,為便于當事人訴訟,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實,
提高審判效率,減少當事人的訟累。本案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按不動產專屬管轄。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因此,對于確定管轄權的案件事實,舉證責任在原告,但現本案原告并未提供任何可以證明貴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的證據材料。
據上,本案應移送本案工程所在地即陜西省漢中市人民法院審理,請貴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此致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重慶高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二Oxx年七月十八日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shenqingshu/51542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