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以下是公文站小編整理的關于取保候審申請書的范本。歡迎大家參考!
取保候審申請書的范本【一】
申請人:王xx,女,漢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河北省xx市北城區xx小區南樓東單xx室。系犯罪嫌疑人胡××之妻。
申請事項:為犯罪嫌疑人胡××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理由:犯罪嫌疑人胡××因涉嫌xx罪一案,于20XX年11月×日被逮捕,現羈押于xx縣看守所。申請人系嫌疑人的妻子,現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其保證方式是交納若干保證金。取保候審的具體理由如下:
1、對胡××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本人認為,胡××平時表現良好,并在xx市有固定的住處,隨時可以訊問,目前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2、胡××身患乙肝需要治療,家有老人需要照顧。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本人認為,胡××在被刑事拘留前就患有乙肝,曾被檢查出乙肝大小三陽,在家時經常出現肝臟疼痛難忍的現象,并且家中父母已達80多歲高齡,需要胡××回家照顧。故依法可對胡××采用取保候審的辦法。
綜上,對嫌疑人胡××采取取保候審,既不會妨礙本案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不會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有利于其治療疾病,有利于社會、家庭的和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60條規定的條件,故申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2條之規定,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懇請予以批準。
此致
xx縣公安局
申請人:胡××的妻子
王xx
20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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