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答辯申請書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答辯人因申請人楊某訴答辯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就申請人楊某的申請請求和事實理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0XX年5月18日,申請人與答辯人另一財務人員因工作產生矛盾,引起爭吵后不辭而別。此后,申請人也一直未向答辯人提交書面的辭職信或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申請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手續必須提交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或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等材料,因申請人不配合等原因,答辯人無法提交相應的書面材料,也無法為申請人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手續,故錯不在答辯人而是申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二、關于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申請人于20XX年5月18日不辭而別后,違法帶走了答辯人的部分財務憑證,給答辯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困難。為此,答辯人多次電話、短信通知申請人到答辯人處辦理相關工作交接手續。然申請人以身體不適等種種借口一直拒絕與答辯人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至于申請人以其為“會計主管人員”必須由單位負責人監交才能辦理交接手續的借口更不值得一駁。首先,答辯人從未任命過申請人為會計主管,她只是一般的會計人員;其次,答辯人只是一個協會,連單位負責人在內的工作人員共計6人,根本也沒有必要設置所謂的“會計主管”。這完全是申請人為拒絕辦理交接手續而編造的借口并以此來要挾答辯人已達到其一些非法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減少損失,使答辯人的工作能夠正常開展,不得已,答辯人在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聘請江蘇某某會計師事務所、XX市某某公證處到場的情況下,請來江蘇省某某會計軟件有限責任公司和保險柜生產廠家XX某某金屬柜公司的技術人員,對申請人原使用的做賬電腦、保險柜、財務資料存放櫥柜、辦公桌等進行清查、披露。為此,給答辯人造成了直接和間接的巨大的經濟損失。在此,答辯人保留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申請人的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三、關于經濟補償金
(1)答辯人與申請人于2008年5月1日簽訂了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該合同期限屆滿后,答辯人也多次通知申請人續簽勞動合同,但申請人一直未與答辯人續簽勞動合同,此后雙方仍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內容,申請人仍從事會計工作,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事實上,答辯人也于20XX年5月XX日向申請人支付了20XX年5月份的工資2141.54元(實發工資)。申請人在申訴書中陳述她“因工作環境和工作內容與原合同不符,無奈之下只好提出終止勞動關系”顯然不是事實。在這種情況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之規定,答辯人不應當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申請人于20XX年5月18日起不辭而別一直未來上班,屬于曠工,嚴重違反了答辯人的規章制度。在這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答辯人依法也不應當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3)退一步而言,即使答辯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之規定,也是在申請人辦結工作交接手續時支付。在申請人至今遲遲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情況下,答辯人有權拒絕申請人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求。
另,申請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每月實發工資為2141.54元,而不是4389元,故其要求支付8778元的經濟補償金也無事實依據。
綜上所述,申請人楊某的各項申請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仲裁委依法查明事實,駁回其各項無理的要求。
此致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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