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取證,是指行政機關對于立案處理的案件,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和查獲違法行為人而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專門活動和依法采取的有關強制措施。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是二審調查取證申請書樣本,歡迎大家參考!

申請人:*** 現住:XX市*****
請求事項: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
1.XX有限公司生產一科包裝工序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的包裝記錄表;
2.XX有限公司生產一科包裝工序20XX年7月至20XX年7月的包裝記錄表的電腦ERP記錄;
3.XX有限公司所掌握的20XX年7月至20XX年7月本人工資和工時的財務核算明細和考勤記錄明細。
事實與理由:由于本人所提供的工資條、工時條、包裝工序計件工資工作量給予核算和不給于核算的記錄等證據被上訴人均一概口頭予以否認,一審也以證據不充分且非原件而不予采信,外加上述證據形成過程的特殊性(原件為財務工資核算記錄和電腦數據),證據原件的獲取超出了本人的能力范圍。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為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調查取證申請,請貴院依法予以調查。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證據名稱:
1.XX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的包裝記錄表;
2.XX有限公司20XX年7月至20XX年7月包裝記錄表的電腦ERP記錄明細;
3.XX有限公司所掌握的本人20XX年7月至20XX年7月工資的財務核算明細;
4.XX有限公司所掌握的'本人20XX年7月至20XX年7月工時的考勤記錄明細。
證據證明對象:
1.本人所提供的“工資條、工時條、計件工資工作量給予核算和不予核算的記錄”,均系被上訴人(一)所出具;
2.被上訴人(一)20XX年4月違法更改并強制實施的計件工資核算方式是客觀存在的違法事實;
3.被上訴人(一)對本人實施了違規罰款和一繳納社保費名義多收取費用;
4.被上訴人(一)存在偽造20XX年1月份工資條和篡改證人勞務合同中的工資支付條款以干擾法官判案的違法事實。
二零XX年四月十七日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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