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第1條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現有我兒黃**(現用名**),男,漢族,2012年7月5日出生于**市婦幼保健院(附《出生醫學證明》,編號:M****復印件)。由于當時起名草率,遇到附近有重名的情況,容易引起混淆,給正常的生活、入學帶來許多不便,現正式以書面形式提出更改我兒子姓名為黃**的申請,望予變更登記。 特此申請。
申請人:
父親:***(身份證號:44*****)
母親:***(身份證號:44*****)
2015年2月9日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shenqingshu/11291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