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報告編寫原則
客觀性原則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第四條規定:“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即審計報告應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審計事項。審計依據、標準不明確的事項,以及由各種原因導致模棱兩可,事實不清的問題都不應該在審計報告中評價。
重要性原則
審計報告應突出重點,以點采面,充分考慮審計風險水平,不遺漏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項。審計評價要圍繞預定的審計目標開展,不可擴大審計范圍。
簡潔易懂原則
審計報告文字措辭要“明確、簡練”。從內部審計報告的利用來看,“明確”是指寫出的報告要讓大多數人能看懂,所提出的審計意見或建議具有可操作性,被審計單位一看就知道怎么做,“簡練”是指內部審計報告一定要主次分明,繁簡得體,能短則短,把主要方面講清楚則可。說明審計立項依據、審計目的和范圍、審計重點和審計標準等內容。
內部審計報告包含內容
1.審計概況
說明審計立項依據、審計目的和范圍、審計重點和審計標準等內容。
2.審計依據
說明在審計過程中遵守的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單位制定的制度等外部依據。
3.審計結論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所作的評價,結論要正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該肯定就肯定,該否定就否定,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摻雜任何個人意志。
4.審計決定及審計建議
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或合理化建議。審計建議要確保可行性,不僅要體現一定的政策性和指導性,符合有關法規和制度要求,同時也要結合實際情況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否則被審計單位難以達到整改要求。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shenjibaogao/3225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