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是指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就被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書面文件。審計報告是注冊會計師在完成審計工作后向委托人提交的最終產品。注冊會計師只有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才能報告。注冊會計師通過對財務報表發表意見,從而履行業務約定的責任。
審計報告是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合法性和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書,因此,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已審計的財務報表附于審計報告之后,以便于財務報表使用者正確理解和使用審計報告,并防止被審計單位替換替換、更改已審計的財務報表。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1)標題;(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5)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6)審計意見段;(7)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8)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9)報告日期。
標題
審計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審計報告”。
考慮到這一標題已廣為社會公眾所接受,因此,我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中標題沒有包含“獨立”兩個字,但注冊會計師在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時,應當遵守獨立性的要求。
收件人
審計報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冊會計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審計報告的對象,一般是指審計業務的委托人。審計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委托人在業務約定書中約定致送審計報告的對象,以防止在此問題上發生分歧或審計報告被委托人濫用。針對整套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致送對象通常為被審計單位的全體股東或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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