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審計是現代審計的標志之一。近年來,績效審計日益為各級審計機關所重視。寫好績效審計報告,促成審計成果的轉化、利用,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
一、績效審計報告撰寫的總體要求
由于評價對象的多樣性和綜合性,績效報告不可能是問題的簡單列舉,而是一個詳式報告,是一個說理的過程。
相對普通審計報告而言,績效審計報告更具有邏輯性,整個報告各部分從綜合評價、發現情況、依據、結論到最后提出的審計建議,都必須具有邏輯的關聯,一氣呵成、缺一不可。為達到此目的,審計報告撰寫人在撰寫審計報告初稿前、成稿后都應與整個審計組就有關報告所述問題進行深層次的溝通,確保報告能真實、完整地表述審計人員的想法,并能正確地傳達到被審計單位以及有關部門。報告語言要易于理解和閱讀,盡可能地簡單明了,盡量運用直率的語言,避免使用復雜的詞匯,或者一些新詞、行話或者專業術語,避免使審計報告含糊晦澀。報告表述的要求是:完整、準確、客觀和有說服力,并盡可能通俗易懂和簡練。
二、績效審計報告的要件
績效審計報告目前雖無固定的格式,但通常首先應說明審計的目標、范圍和方法,然后主要報告審計結果,并闡明審計的依據和結論,最后提出審計建議,必要時還須反映被審計及有關單位的意見。
(一)相關的背景資料
相關的背景資料在報告中起的是一個初步說明的作用,說明該審計事項為什么值得審計注意,介紹審計實施的基本情況和被審計項目或單位的基本情況,并說明在評價績效時有哪些特別的考慮。
績效審計結論的根據主要是“趨勢證據”,定性多、定量少,不能量化或十分準確地反映客體發生的實際情況,所以審計結論存在潛在的風險。因此,在相關背景資料等內容中,有關審計性質和范圍以及目標的描述就十分必要,因為審計報告使用者不熟悉審計工作的局限性,以及審計者與被審計者之間責任的區別,審計報告需要增加這些解釋性內容。如:審計是依據審計準則進行的;審計是以測試為基礎的,而不是檢查所有的數據資料等等。必須明確績效審計不是全面的績效評價。同時,如果報告中相關證據具有局限性,審計人員應該清楚地說明這些證據的局限性,同時應盡量避免得出沒有把握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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