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可見,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是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的附隨義務,用人單位應依法及時向勞動者開具。如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拒不開具離職證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上述可知,如果公司不給您開離職證明,您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或者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這里的損失,主要指的是因為單位不開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無法及時重新擇業的工資收入損失。
離職證明注意事項
1、開離職證明[2] 要注意必須的格式。
2、開離職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收入證明[3] 復印是無效的。
3、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公章。而且必須是圓章。
離職證明辦理方式
一、可找離職單位人事部辦理或委托朋友公司辦理,
優點:免費 缺點:辦理時間較慢(有些企業是不愿意開或者開起來要等很久)搭人情.
二、也可找市面的正規代辦公司,如北京代辦網,但一般需要幾百元的服務費。
優點:快速,省心 缺點:花費較高.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lizhizhengming/36995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