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是很重要的,辭職是一定要拿離職證明,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離職證明的重要性,歡迎閱讀參考!
離職證明是證明員工本人已經和原單位脫離了勞動關系,可以合法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對單位和個人來說都是必不可少的。
對用人單位而言
在招錄過程中,為避免本單位錄用與其他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導致的風險,同時為入職員工辦理社保手續,應要求入職者提供原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同時可以用作員工背景調查的輔助資料。
對個人而言
可以杜絕原單位不消除名額,有人繼續使用此身份從事工作而對員工本人造成的損失,也可以避免和原來的單位產生勞動糾紛。而且有了離職證明才可以轉移社保,在新單位繳納社保。
“離職證明”有關的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轉移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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