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新公司入職,沒有離職證明怎么辦?
1、離職證明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避免招用與其他單位的員工,造成糾紛。
因此并不是必需的材料,您可以和單位協商簽署一個承諾書,承諾與其他單位不存在或者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不會對受雇該公司任何的障礙。
否則造成的損失后果由您自己承擔,造成單位損失,您賠償。
2、關于您和原單位之間的糾紛一事,法律規定的是專項技能培訓,崗前培訓等一般是不認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所以,單位應當給你出具證明,并辦理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如果單位沒有給你辦理社會保險的,應當給你補辦。
單位拒絕辦理以上手續的,你可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單位由此給你造成損失的,你可以請求賠償。
新入職的員工沒有離職證明,HR能要嗎?
沒有離職證明就安排人員上崗,可能會引起用工風險,HR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思考如何規避此類問題。新員工入職時,稱無法提供上家單位的離職證明。遇到這種問題,HR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陳先生應聘上了某家科技公司的高級技術工程師崗位,用人部門和HR部門都對陳先生非常滿意,認為他是十分合適的人選,于是與其溝通了入職時間、崗位、工資等信息,安排上崗。陳先生按要求如約報到,但在提供入職資料時,卻無法提供離職證明。
業務部門由于人手不足,急需用人,想盡快讓候選人到崗。但HR部門卻擔心,沒有離職證明就安排人員上崗,可能會引起用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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