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一、借款種類
借款種類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業屬性、借款用途以及資金來源和運用方式進行劃分的。如果是商業借款,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國家信貸政策在貸款的限額、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規定,以體現區別對待、擇優扶持的信貸原則。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寫明借款種類,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條款。
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借款有以下分類:
1、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
自營貸款,系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并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特定貸款,系指經國務院批準并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后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2、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1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等等
二、借款幣種 借款合同的標的除人民幣外,還包括一些外幣,如美元、日元、歐元等。通常情況下,借款幣種與借款數額約定在一個條款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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