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通知書》和《監察建議書》是行政監察機關履行監察職責,實施檢查、調查、建議、處分等項監察權力的行政法律文書。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基層檢察院紀檢監察工作建設書范文。歡迎大家參考!
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在抓干警的學習教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預防和治理腐敗方面,越來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諸多因素,一些檢察機關的紀檢監察工作還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一、基層檢察院紀檢監察工作在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1、機構不健全。從目前情況來看,有相當的基層檢察院只有紀檢組,無監察室。
2、人員配置不齊備。大多數基層院只有紀檢組長1人而沒有配備紀檢監察人員,屬于名符其實的“光桿司令”,手下無兵,不得不依賴政工或其他部門,導致在案件的調查、對案件回訪及涉檢信訪取證等一系列工作上被動。
3、管理體制不健全。《黨章》規定對紀委機關實行上級紀委和同級黨委雙重領導。而實際情況是,同級檢察院黨組對紀檢監察部門享有絕對支配權,難免在工作的開展上束手束腳,導致對檢察人員監督力度乏力,對班子成員的監督就更難。加之紀檢組長這個職位在有些基層檢察院只是介于單位副職和中層正職之間,無論在行使職權上、還是在職級待遇上等等都處于尷尬地位,致使紀檢組長本身主觀上也不愿監督。
4、領導不重視。雖然紀檢監察工作在檢察機關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檢察機關內部仍有部分人員甚至個別領導認為檢察機關是以檢察業務為主,紀檢監察工作可有可無。
5、執法監督不全面。大多數基層檢察院重教育輕查處,重事后監督輕事前、事中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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