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建議書資料
項目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
(一)項目名稱、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三)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
(四)項目建設選址和用地面積的初步方案;
(五)項目總投資匡算、資金籌措和還貸的初步方案;
(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預測,包括財務評價和國民經濟評價;
(七)環境影響、交通、文物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消防、能源和水資源消耗等初步分析,建設進度初步安排;
(八)結論。
第十七條項目建議書應由市本級部門、市屬企事業單位、旗縣區投資主管部門或鄉鎮上報或轉報。項目建議書上報或轉報時需附以下相關材料: (一)項目建議書文本及申請文件; (二)政府投資、其他出資方及金融機構貸款的意向意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投資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查看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補正材料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項目建議書若需評估論證,應將有關情況告知項目申請人。
第十九條投資主管部門應在開具受理通知書后20個工作日內對是否同意批復做出決定。需要咨詢評估或其它特殊情況經請示投資主管部門領導同意后可延長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轉報國家、自治區發改委審批的項目建議書,由市發改委組織初審后在6個工作日內轉報自治區發改委。
第二十一條發改部門項目建議書的批復文件是項目單位向規劃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初始依據。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jianyishu/2505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