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權是指監察機關在檢查、調查的基礎上,就一定的事項向被監察部門和人員或者有處理權的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問題及改進工作的建議的權力。監察建議是監察機關按照法律規定,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根據檢查、調查的結果,針對監察對象存在的問題,向監察對象提出相應的改正措施、處理意見等建議。監察建議書是監察機關針對某一監督事項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建議的行政法律文書,是監察機關常用的文種之一,具有一定的行政法律效力。監察機關行使建議權的表現形式是下達監察建議書并提出監察建議,監察建議書是監察建議的載體,監察建議是監察建議書的核心內容。
一、開展監察建議工作的依據
從推進監察建議工作歷程看,開展監察建議工作主要有三個依據。一是監察部下發的《關于使用<監察通知書>、<監察建議書>的規定》,明確了監察機關發出《監察建議書》的8種情況,對內容填寫、簽發、送達、落實等進行了詳細規定。這是監察部第一次從使用范圍、使用辦法、填寫要求等方面對《監察建議書》作出的明確規定,為監察機關開展監察建議工作奠定了基礎。二是《行政監察法》。XX年頒布施行的《行政監察法》,作為規范我國監察工作的基本法律,首次從法律層面對監察建議作出具體規定,標志著我國監察建議工作走向法制化軌道。20XX年修訂的《行政監察法》共XX個條款對監察建議的情形、程序及執行等作了規定,占整部法律51個條款的近五分之一。《行政監察法》是目前開展監察建議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對于保證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建議職權發揮著重要作用。三是《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20XX年XX月頒布施行)。為適應形勢發展和行政監察實踐,在科學總結前期監察建議工作實踐的基礎上,《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對1997年頒布施行的《行政監察法》中的一些監察建議的條款進行了細化,對實施中的一些問題作出了規定,在推動監察建議工作規范化方面又向前邁進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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