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于xxx市局財務科在財務清查工作中,發現一份被涂改了罰沒款數額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核實,我是該處罰決定書對應案件(xxx非法經營案)的承辦人之一,同時也就是該份處罰決定書的涂改者。
經核實,xxx一案依法經審批的案件文書所記載的罰沒款合計數額都是3500元;依法送達當事人的案件文書(包括《處罰決定書》和《處罰告知書》)上所記載的罰沒款合計數額都是3500元人民幣,但當事人實際才繳納了3000元人民幣的罰款,因此財務人員向當事人開具的罰沒票據記載的也是3000元人民幣的罰沒數額。同時,工商所財務人員通常都要求案件承辦人在結算罰沒票據時,要提供一份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分局財務室備案。在xxxx一案結算罰沒票據時,作為承辦人,我向財務人員提供了一份該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財務人員發現該份《處罰決定書》上記載的罰沒款合計數額是3500元人民幣,與向當事人開具的罰沒票據上記載的3000元人民幣,在數額上有出入,便提醒我進行核對。我本人在未經認真核實的情況下,就簡單盲目地認為數額上有出入是因為校對失誤引起的,加之法律意識淡薄,便又盲目地以罰沒票據上記載的3000元數額為標準,順手將該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原本所記載的罰沒款合計數額3500元人民幣用水筆涂改為3000元人民幣,導致了該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出現嚴重瑕疵,造成極其不良的后果。
古人常說,“行有不得,反求諸己”,但一開始,我并未能及時地進行自我反省。古人又說,“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因此,在自我反省的過程中,一定要把犯錯誤的根本原因找出來,若是找不到根本原因所在,敷衍了事,于事無補,將來還會犯更多更嚴重的錯誤。悔悟后,歸結原因如下: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jiantaoshu/4802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