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勞動合同模板合集5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合同 篇1
【相關法律】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案情介紹】:
趙先生系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的項目經理,20xx年3月入職,并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任職部門為公司的張家口項目部,并且在合同的第五條約定: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服從甲方的工作崗位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調整乙方工作崗位、職務和職位,以及乙方被派遣到乙方分公司本市或外埠)或甲方關聯系企業(甲方參股、控股公司)相應的崗位和職務。
20xx年1月28日,趙先生向公司提交了解除勞動關系申請,該申請載明“我在12月中旬接到公司勞動合同續簽的通知,不同意公司關于外派地點的變更和外派補助的取消,不再續簽合同,請公司批準。”公司故與趙先生辦理了勞動關系解除手續。隨后,趙先生申訴至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1、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支付20xx年3月至20xx年2月未休年休假工資。其提交的證據只有其最近一年的工資銀行打卡記錄。
庭審過程中,公司方主張沒有說要取消補貼和變更工作地點,是趙先生自己的錯誤主觀推測,趙先生在職期間的外派補貼不屬于年假工資的基數。
【案例分析】:
本案中有兩個爭議焦點。1、公司是否屬于不續簽勞動合同,2、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基數如何計算。
很多勞動者在勞動爭議實踐中,忽視了法律的最基本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往往認為自己屬于弱勢地位,所有的舉證責任均在公司,這個認識絕對是錯誤的認識。
在本案的舉證環節中,明顯趙先生并未就公司構成降低續簽勞動合同待遇的情形舉證成功,且雙方原簽署的勞動合同中已有外派的條款。換言之,人力資源法律庫認為,即使公司將趙先生調整到外派至其他地點的項目,結合公司屬于房地產的行業運營特點,亦不足以認定系公司降低了趙先生的合同待遇,趙先生有關取消外派補助的主張更是沒有證據可以證明。
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趙先生主張續簽勞動合同內容發生變更(待遇降低),但趙先生并未就公司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變更了內容以至于降低了合同待遇舉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趙先生要求公司給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依據不足,因此對于要求公司給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至于本案的第二個爭議點,公司認為以基本工資核算年休假工資的主張是無法得到支持的。因為年休假的計算基數為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即月平均工資(剔除加班費,但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等工資性收入)。在本案中,公司每月向趙先生發放的補貼亦系工資組成部分。因此公司的主張是沒有依據的。
最后,人力資源法律庫小編提醒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在面臨與員工勞動合同的到期時,公司一定要慎重處理,注意保存與員工商談合同是否續簽以及續簽合同的待遇內容相關證據。以免最后續簽合同協商不成時,缺少證據,最后被仲裁或法院認定為變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關于年休假問題,法律并未規定員工享受年休假必須先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相反卻為用人單位設定了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義務。公司應該認真履行該義務,并保存好相關證據。
勞動合同 篇2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若違反法的規定將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說,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秘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當然,如果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條件,也就不存在就條件達成一致的問題。
(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過失性辭退形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 預告辭退的許可性條件:
預告辭退是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預告后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權利義務關系。“預告”是指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也可以發向勞動者支付與預告期間相等的補償費的形式,取代預告通知。預告辭退限于勞動者無過錯,單一主客觀條件變化,勞訂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
《勞動法》規定預告辭退的法定許可性條件為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患病或以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定歷史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達成變更協議的。
(四)經濟性裁員的條件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經營狀況的手段,是無過錯辭退的一種特殊形式。用人單位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可以裁員: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依法申請和法院準許開始整頓后,因出現剩余勞動力,需要把裁員作為預防的一種整頓措施。
(2)用人單位近營狀況惡化,發生嚴重虧損、開工不足、產品嚴重積壓之類的嚴重困難,需通過裁員來擺脫困境。
另外,進行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以上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又規定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 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的;
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勞動者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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